三门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崇冠带领执行法官,来到家住海游镇悬渚村的肖维华家里,把他女儿肖秋玲伤残赔偿的117142.65元执行款,交到肖秋玲的手中。肖维华说,自己是在三门打工的外地人,受了害,吃了亏,幸好当地法院主持公道。
肖秋玲是湖北省安陆县王义贞镇仁和村人,今年18岁。肖秋玲16岁那年,千里迢迢来到在三门打工的父母身边,过着一家三口团圆的幸福生活。但在来到三门两个多月后的一天中午,肖秋玲在一次车祸中严重受伤。
肖维华把辛辛苦苦积蓄起来的5500元全部掏出来支付了医疗费,在医院抢救治疗的110天里,事故责任方王启荣也先后支付了61098.11元医疗费。肖秋玲的伤势实在太重了,伤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需要二级护理依赖。肖维华妻子辞去工作,照顾女儿,一家人陷入了困境。
肖维华求助于法律,2007年7月3日,一纸诉状把责任方告到三门县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王启荣赔偿给原告肖秋玲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9240.76元,除去已支付的61098.11元,其余117142.6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时间一个月一个月过去了,被告既不上诉,也不执行赔偿判决,原告又急着等钱治病,肖维华只好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三门县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终于赶在春节前结案。
陈崇冠院长把这笔巨额赔偿金交给原告后,嘱咐他们要不失时机抓紧治疗,祝愿他们在三门过好年。该院还派法警,护送肖维华把钱存进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