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调解由被告江津区珞璜镇卫生院赔偿原告郑小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1709.81元。至此,一件医患双方针锋相对、纠缠七年的矛盾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00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原告郑小平(智力二级残)因左侧腹股沟嵌顿疝到被告江津区珞璜镇卫生院施行手术。手术过程中,被告珞璜镇卫生院发现原告嵌顿的小肠已经坏死,却在未通知原告法定代理人补签切除部分小肠同意书的情况下自行切除原告小肠约5cm。术后,被告珞璜镇卫生院又因止血不彻底,造成原告郑小平出血不止而转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住院八天后伤愈。原告家人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及身体的后遗症,还为原告家庭带来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多次找到被告珞璜镇卫生院要求经济赔偿。因对2001年原江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首次鉴定为“医疗纠纷”的结论不服,原告郑小平的法定代理人多年来一直四处申诉上访,到江津市委、市政府信访办、重庆日报、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办等处上访,双方针锋相对、矛盾激化至今。经江津区卫生局协调无果后,原告于2007年3月27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接受了原告提出对医疗过错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于2007年8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江津区珞璜镇卫生院在对原告郑小平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原告郑小平的小肠被部分切除属十级伤残。对于新的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调解,针对性地运用道理、法理、情理消除原、被告之间长达七年的心理对抗,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防止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在法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倾情调解和耐心疏导下,原告多年的激动情绪逐步得以缓解,首先放弃了索要较高赔偿数额的请求。双方对赔偿范围及数额协商一致后,在十分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医患双方长达七年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