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到一个怪案,某公司原总经理在离职快一年半的时候,一个个体户拿着该总经理签的借款合同起诉该公司,合同上的落款日期为两年前,约定的返还日期为一年前,但合同只有该总经理签名,没有公司盖章。我所同事经过讨论大至得出以下几种辩护方案。
1否认该总经理有代表公司对外借贷的代理权限。2对合同进行书写时间鉴定。3主张书证的证明力有暇辟,要求原告自己对书证的书写时间举证。我认为只有第三种方案可行。因为第一种方法,对方会拿出“表见代理”反驳掉。第二种方法费时费力不说,而且通过一些专家咨询,现有的技术手段只能在比较合适理想化的情况下才能鉴定的出来,而且假如书写时间是在该总经理离职后两三个月书写的,鉴定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书写时间鉴定精度最多达到几个月的范围。只有第三种方法是有理有据,切实可行的。大至辩护意见如下;
书证上的签名虽确属该总经理签名但没有公章,且该总经理已经离职,所以该书证的证明力只存在于签署该文件的民事主体之间,与原告缺少关联性。也就是说该文件只证明了该文件的内容(包括落款时间)只得到已不是总经理的”总经理“本人和原告认同的,而没有证明力去证明得到了原告当事人的认同。
这时原告律师可能会辩说这属于表现代理,总经理的签字就代表原告签字。我方这时就应辩护说问题是该书证并没有证明这是总经理签的字,该”总经理“只是一年半前的总经理,而书证的落款时间这一书证内容在书证没有得到证明力之前是不能反过来证明书证的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