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及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一些案件中涉及的文件已不满足于是否是同一人书写、是否同一印章盖印等基本要求,而是要求进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及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一些案件中涉及的文件已不满足于是否是同一人书写、是否同一印章盖印等基本要求,而是要求进行书写或盖印时间的检验,以作为明辨真伪、分清是与非、罪与非罪的依据。文件形成时间检验长期以来在文检界是一个比较疑难的检验项目,现阶段已被不断提出的检验要求所挑战。所以,文检界对于文件形成时间检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现阶段文件形成时间检验的主要方法
长期以来,广大文检、理化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为解决文件制成时间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虽未能将其全部解决,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经过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在所限定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够检验部分文件的形成时间,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方法从所确定的检验思路上可以分为以下二大类。
1.1 确定文件形成时间上限的方法
它是指通过对与时间有关联的文件诸要素的时间上限进行检验,结合调研,确定文件形成最早时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1.1 通过文字所载内容确定时间
通常许多文件中常常涉及到已发生或出现的人、事、物、地名等以用来说明问题,而这些人、事、物、地名等必定存在于时空的某一段,通过调查分析,就可以确定文件的上限。如某文件中涉及北约炸我南联盟使馆事件,则该文件必定成于1999年4月以后。
1.1.2 通过文字、语言特色及书写格式等的演变确定时间
我国的文字、语言及书写格式等特征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比如,现代文字就历经三次汉字简化革新:195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500多个简化字被推广;1964年5月又公布《简化字总表》,一共收简化字2238个;1977年又公布试用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尽管该方案试用时间不长,但对社会影响也很大。当然这其中的许多字也都是从民间收集整理的,早已在一定范围流行,作为判断依据时应谨慎。另外,语言的时代特色也可成为判断文件形成时间的依据,如文革语言、网络语言等;文件的书写格式在1955年10月以前均为从右至左纵排,而在此后,则要求从左至右横排。对于这些特征及时间点的把握,有助于对时间跨度较大的文件形成时间进行检验、确认。
1.1.3 通过印章启用时间及其后的变化特征确定印章盖印时间
印章一经启用,则该启用时间就成为判断时间的依据。如在办理某一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一份落款日期为“93年12月”的文件系后补形成。经检验,该单位1993~1995年间换过印章,经调查,新印章系1994年5月4日启用,而在1993年12月的文件上却盖的是新印章,从而确定该文件系1994年5月4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另外,印章启用后,就会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化,并在不同时期的文件中表现出来,这些变化最具时间性的就是印章因磕碰、磨损、修补等原因造成局部破损特征和硬质颗粒被卡住或具有粘附力的块状印泥形成的疵点、斑块等特征,这些特征的出现,也可以成为判断文件形成时间上限的依据。
1.1.4 通过纸张生产及印刷时间判断文件形成时间
纸张通常是文件的载体,通过对构成纸张的基本元素即“一浆三料”(纸浆、胶料、填料、色料)的种类、比例及纸张的物理特征和网痕、毯痕、纸病等进行检验,以确定被检纸的生产批次和日期,从而为文件的最早形成时间作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书写纸往往是一种印刷有格线的纸,每一批次纸张的印刷版面、版式特征均有不同,而每一批次纸的出厂日期在印刷厂一般都有记载,通过对同版纸的同一认定,结合调查,就可以确定被检文件形成时间的上限。
1.1.5 通过文字色料种类判断文件形成时间
它是指通过对书写、打印、盖印的文字色料如墨水、圆珠笔油、打印色带、印泥、印油等的种类、成分、配比区分,确定被检色料最早出现的时间,从而确定被检文件形成的时间上限的方法。如本世纪30年代出现强碱溶液墨水,40年代中期出现圆珠笔,50年代以后出现醇基圆珠笔油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延,同类型色料自身组成成分也会不断变化,这些时间点可以作为判断文件形成时间的依据。
上述几种方法只能认定某份文件系何时以后形成,而对其以后时间无法检验,即它只能排除某份文件所落款日期在纸张、色料、印章、文字等生产、启用前的真实性。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1.2 确定文字色料随时间变化规律的方法
它是指通过理化的方法,确定文字色料等在纸张上随时间延续所表现出的在溶解度、成分、扩散性及其它特征上规律性的变化,经与已知时间样本比较而得出文件形成相对时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2.1 溶剂提取法
该方法是基于墨水书写时间愈长,用溶剂提取愈难的原理实施的。由于圆珠笔在书写活动完成后,其自身具有比较明显的变化特征,所以,溶剂提取法主要针对圆珠笔油实施检验。
溶剂提取法可分为单溶剂提取法和双溶剂提取法。单溶剂提取法是用单一的溶剂对圆珠笔油进行提取,然后定量,根据已知的不同书写时间的字迹的提取量对书写时间的关系,与未知书写时间的字迹提取量进行比较确定相对形成时间。双溶剂提取法是从百分提取率角度来揭示时间与圆珠笔油提取量关系,即先用弱溶剂对检材进行一定时间的提取,再用强溶剂对剩余油墨全部提取,计算前后二次提取量的百分比,书写时间愈长,百分比愈低,根据二者关系,与已知样本比对,就可以确定未知书写时间。
1.2.2 草酸溶解法
该方法主要针对蓝黑墨水进行检验,其原理是文件具备书写时间愈长墨水开始溶解的时间也愈长的特征。具体方法是将5%草酸溶液与25%柠檬酸溶液等量混合,用细滴管汲取后,对准被检笔画,仔细滴上一滴,用秒表观察其开始溶解的时间。一般书写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经3~6秒开始溶解,如果在三年左右,则5?9秒开始溶解。该方法操作简单,但与墨水、纸张、保管条件具有较密切的关系,检验时最好有相同墨水、纸张、保管条件的已知时间样本对照。
1.2.3 挥发性成分测定法
是指圆珠笔书写在纸上后,随时间的延续,其中的挥发性成分会逐渐挥发掉,通过测定挥发性成分的量,与已知样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它主要是使用气相色谱法研究圆珠笔油,并要求至少有二种以上的挥发性成分,以便选择合适的比值,消除一些质量因素的影响。这一方法是在微量物证学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操作和仪器要求较高,普及较困难。
1.2.4 离于扩散法或硫酸盐测定法
该种方法主要针对蓝黑墨水书写的字迹进行检验。其依据是:蓝黑墨水(酸铁墨水)含有硫酸盐,笔画中的硫酸盐随时间的延续,沿着纸张向笔画周围扩散,而笔画中心部位的硫酸盐逐渐减少。通过硝酸铅、硝酸、高锰酸钾、硫化钠等溶液显现出该种扩散。一般在普通书写纸上用蓝黑墨水书写,几个月内一般不会有大的变化,经过一年左右,硫酸盐扩散范围比笔画要宽0.05~0.1mm,经二至三年可增宽0.1~0.2mm,如果书写时间很久,硫酸盐弥散,则看不清影像边缘,但是,由于纸张、墨水质量、保管条件千变万化,目前还没有适用于不同情况的标准数据,所以操作上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1.2.5 热分析法
该方法是近几年来由重庆市公安局刑科所最新研制成功的一项鉴定技术。它是运用DSC法直接测量不同时间形成字迹在程序温度控制下的物理、化学性质与温度的关系,即热分析曲线,根据热分析曲线的变化情况作出字迹形成时间的一种技术方法。该种方法也主要针对蓝黑墨水形成字迹时间的检验,通过DSC法测蓝黑墨水随时间变化的成分含量及物理化学动态参数值;这些数值随时间不断变化,它们与时间存在定量关系。在程序温度控制下,表现为一系列的吸热和放热现象,即吸热和放热特征峰。根据已知时间的样品找出这些数值与书写时间的定量关系,作出热分析线,再比较同种墨水书写在相同纸张、保存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不同书写时间的曲线,就可检验出被检字迹的相对书写时间。
1.2. 6 通过印油渗散程度的测定确定印章盖印时间
该方法系安徽省公安厅方邡同志在实践中研制的,比较简便、实用,在可检时间范围内检验精度较高的一种测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的方法。它是根据印文中的油痕在纸张上的渗散速度由快到慢,并由于分子间范德华引力而趋于平衡,最终达到稳定的原理实施检验。具体地说是在A时间测出油痕渗散距离S1,在B时间测出油痕渗散距离S2,比较S1与S2即可推算出盖印形成时间。即测量(S2?S1)/S1x100%的百分比,该百分比随时间延续由大到小并趋近于0。该方法特别适用于对2个月内形成的印文还是3个月后形成印文进行区别检验,即百分比大于0,应为近期形成;等于0,则应为3个月以前所盖印。该方法的最大优点是不需要比对样本,最大的局限是只能解决距受检日1?3个月内所盖印文的时间检验,而对形成3个月以上的印文则无能为力。
以上方法虽然有其各自的检验对象和局限性,且有些限定条件还相当苛刻。但是,对于一些符合检验条件的案件应当是比较科学和有效的检验方法,值得推广和深入。
2 当前文件形成时间检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在刑事、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文件形成时间检验的要求愈来愈多,而文件形成时间检验在文检界始终都是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所以,便形成了实际需求远远大于文检自身能力的局面。加之其它种种原因,就使得文件形成时间检验在实践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 现有的检验方法均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通过上述对文件形成时间检验方法的概述,不难发现,无论是通过确定构成文件有关要素等的形成时间上限方法确定文件最早可能形成的时间,还是通过对文字色料书写在纸张上以后随时间变化规律的发现,在与已知时间文件比较后得出文件相对制作时间的方法,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只能解决某种色料形成文件一部分时间内的时间检验问题,而不能对文件的绝对时间或未有限定条件的文件形成时间作出准确的鉴别。如在已有的方法中,主要是针对圆珠笔油、蓝黑墨水等形成文件的时间检验,而对打印、复印、碳黑墨水、盖印的印泥等形成的文件则无能为力。当然,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在解决部分文件形成时间检验方面是科学的、可行的,但是,它仍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实际办案、法庭诉讼等对此提出的需求,仍然需要广大文检人员对此项技术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最大可能地减少在检验时的限制条件和适用对象,以利于操作。
2.2 当前在文件形成时间检验项目上无权威机构,无法实现对鉴定结论的多层次复核
我国的物证鉴定工作长期以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善的检验、鉴定、复核体系。而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明确了当事人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原鉴定机关及其上级或其它地方、部门的鉴定机构对其重新检验鉴定,这样就保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保证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真正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是,由于文件形成时间检验涉及学科门类较多,检验情况比较复杂,真正能够从事时间检验的部门有限。实践中往往当一部门对某一案件中涉及文件形成时间的检验所得出的结论,不管其理论和方法存在何种缺陷,在当事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或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重新检验鉴定时,无法找到其它部门进行复核检验。这样既剥夺了法律赋予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也使一些检验部门、检验人的行为失去了监督。同时,在当前检验方法有限的情况下,一些错案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所以,在从理论上把关,实践上证明的基础上,有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那些经过理论、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的检验方法及时整理、普及,而将那些在理论上有缺陷、实践中行不通的方法剔除出去,以正视听。
2.3 实践中有些检验单位无限扩大某些检验方法的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检验工作缺乏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文件形成时间的检验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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