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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范围 |
|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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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三条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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