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1995年9月15日发布)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l.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解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强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 一级盲 | <0.02-无光感;或视野<5度 |
| 二级盲 | ≥0.02-<0.05;或视野<10度 |
|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 | ≥0.05-0.1 |
| 二级低视力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 级 别 |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 言语识别率(%) |
| 一级 | >90(好耳) | <15 |
| 二级 | 71~90(好耳) | 15~30 |
| 三级 | 61~70(好耳) | 31~60 |
| 四级 | 51~60(好耳) | 6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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