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通登陆 用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亲子鉴定 | 鉴定原理 | 胎儿亲子鉴定 | 黄页 | 商家 | 房产 | 二手 | 人才 | 幽默 | Flash | 便民 | 问答 | 同城秀 | 论坛
亲子鉴定价格 亲子鉴定步骤 亲子鉴定取样 亲子鉴定原理 付款方式
胎儿亲子鉴定
提供权威亲子鉴定服务

首页 >> 司法鉴定 >> 鉴定范围 >> 正文

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0
司法鉴定网内容组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本页链接: 点击下面的URL(已复制好),email给你朋友,或直接传给MSN或者QQ好友。(推荐)

栏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