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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范围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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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第一条  为加强麻黄素的运输管理,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麻黄素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凡需在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麻黄素的,均应申领、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除第三条(三)情形外,严禁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一百片(支)以上麻黄素单方制剂。

    第三条  运输、携带麻黄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一)供教学、科研、制药单位使用的一百克以下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持有使用单位有效证明的;

    (二)个人携带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一百片(支)以下,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生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

    (三)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出境,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的;

    (四)医疗单位或麻醉药品供应单位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六万片或一万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黄素单方制剂调拨单的。

    第四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核发。

    第五条  销售单位应当持购用单位购用证明(如出口的,为出口购用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单位介绍信、办证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发给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自发证机关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八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式三联,发证机关留存第一联;销售单位持有第二联;第三联由发证机关送交货物运输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

    第九条  销售单位应当指派专人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押运,在麻黄素运达目的地后,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交由收货单位注明收货情况并盖章,并于盖章后十五日内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条  销售单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后有效期内未运输的,应当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其退还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运输麻黄素时,运输单位应当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上注明货已运出此联已用过的标记。

    第十二条  丢失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重新向发证机关申领。发证机关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办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并将丢失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有关情况通报货物运输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十三条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次性使用有效。

    第十四条  转借、骗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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