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通登陆 用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亲子鉴定 | 鉴定原理 | 胎儿亲子鉴定 | 黄页 | 商家 | 房产 | 二手 | 人才 | 幽默 | Flash | 便民 | 问答 | 同城秀 | 论坛
亲子鉴定价格 亲子鉴定步骤 亲子鉴定取样 亲子鉴定原理 付款方式
胎儿亲子鉴定
提供权威亲子鉴定服务

首页 >> 司法鉴定 >> 鉴定范围 >> 正文

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2-24】
司法鉴定网内容组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1996年12月24日



  • 本页链接: 点击下面的URL(已复制好),email给你朋友,或直接传给MSN或者QQ好友。(推荐)

栏目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