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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司法鉴定网内容组


GB 18596-2001
 
批准日期 2001-12-28实施日期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28 发布 2003-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猪(头)(25Kg以上)鸡(只)牛(头)
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
I 级≥3000≥100000≥200000≥200≥400
II 级500≤Q<300015000≤Q <10000030000≤Q <200000100≤Q <200200≤Q <400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鸡(只)牛(头)
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
I 级≥6000≥200000≥400000≥400≥800
II 级3000≤Q<6000100000≤Q<200000200000≤Q<400000200≤Q<400400≤Q<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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