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留下遗产,几个孩子却因为遗产继承打起了官司。然而,母亲仍在,家庭财产中有父亲的一半,也有母亲的一半。子女们仅有权利继承父亲的份额。
析产继承纠纷
14年前,锦州市的刘某与其丈夫胡某以及刘某的父亲和母亲共同分得楼房一处。当时,由刘某夫妇交纳房款8000余元。9年后参加房改,又由刘某夫妇交纳购房款2000余元。参加房改后,房屋转为私有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刘某的父亲。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房产份额。就这样,刘某的母亲及五个弟弟妹妹成为了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与五个弟弟妹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其父亲所占房产四分之一份额中,应由五个弟弟妹妹继承的部分,由五人赠予刘某,并由刘某代替五个弟弟妹妹向其母亲支付赡养费。刘某的母亲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该协议及是否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死亡后留有遗产,其继承人有权继承。争议楼房虽然登记在刘某的父亲名下,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由刘某夫妇和刘某的父母四个人共有,四个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刘某的父亲去世后,其继承人仅有权对这四分之一房产要求继承。法院对原告与其五个弟弟妹妹达成协议予以认可。
法院一审判决,争议楼房由原告刘某继承,共有人胡某占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刘某的母亲占房产份额的七分之二。
遗嘱继承纠纷
“我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平房十间由我继承。现在我父亲因病死亡,遗产应由我继承,但两位被告不肯搬出”。“两位被告”指的就是孙一的两个弟弟。因为遗嘱继承纠纷,孙一将两个弟弟孙二孙三告上法庭。
孙一的父亲在锦州市郊区有院落一处,其中有照房五间,产权人为孙一的爷爷,已经亡故。另有无照房五间,被告孙三一直在此居住。去年,孙一的父亲在患病期间立有遗嘱,将平房十间由长子孙一继承,并经过司法见证。另查明,孙一的父亲有一位亲生哥哥,但幼年就被送给他人收养,此后一直没有音讯,不知道其下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孙二提出原告提供的遗嘱系伪造,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生前作出的遗嘱应得到执行。本案中,孙一父亲的兄长被他人收养,至今不通音讯,已解除了与孙家的亲属关系,孙一爷爷名下的房产五间应由孙一的父亲继承。
被告孙二提出遗嘱系伪造,但没有交纳鉴定费用,视其放弃申请。孙一父亲所立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是有效遗嘱。
但该五间有照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孙一的父亲与母亲共有,孙一父亲仅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进行处置,其遗嘱也仅对其所有的两间半房产有效。
孙一父亲的遗嘱虽然对五间无照房作出处置,但被告孙三一直在此居住,并主张此五间房是自己所有。原告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此五间无照房属被继承人所有,因此,原告要求继承此五间无照房的请求法院不予调整。
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所有的五间有照平房由原告孙一继承东侧两间半,其余两间半由孙一的母亲所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