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受理消费投诉,开展消费调查以及参与社会监督等方式,收集汇总了具有代表性的10大消费侵权案例,现予以公布。目的是通过法律专家对侵权案例的点评,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谨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高维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诚信经商,营造和谐市场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少女诊所点滴暴毙案
2007年6月4日,17岁的少女文某因腹痛多日,到殿前从衡诊所就诊,医师朱守珍简单按腹查看后,诊断文某为慢性阑尾炎,并开了两天的消炎针。而后,护士在事先没有任何皮试的情况下给文某输液,之后陆续出现胸闷、血回流、脸色发青、双腿抽筋等症状,直至昏迷。期间,她本人和家人多次要求医生拔针,但医师判断是晕针,没有停止输液。最后,文某被送到中山医院,却被告知送达时已停止呼吸。据家属回忆,文某身体一直很好,2月份才从湖北老家来厦打工,入厂前还做过体检,身体没有问题。
从衡诊所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负责接诊的医生也拥有执业资格证取得医师资格,但并未到卫生局注册,属违法行医。事后经双方协商,文某家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
律师点评: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上述诊所医师依法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其非但行医,在诊治过程中,又未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诊所护士也明显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致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诊所发生上述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自愿与诊所就损害赔偿事宜(民事责任)达成一致,诚然与法律规定并无不合,旁人无可置喙,但诊所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二、美女整容整掉半边脑壳案
24岁的王某于2006年6月19日来到174医院整形美容中心做抽脂填充太阳穴手术,在手术后昏迷不醒。 6月21日医院又给王某做了开脑手术,被取下左边脑袋壳(脑颅骨)。手术后,她的右手右脚不能动,记忆力和语言能力都出现障碍,并且后来的1年中又得了癫痫。医院方面认为王某的病情是个意外,打完麻醉、抽取脂肪做完手术后,发现她没醒过来,赶紧送去做CT,查出是“脂肪栓塞”。而他们已告知患者手术有一定风险,手术前王某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福建省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是厦门首批获福建省司法厅审核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名和王丽贞之前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2007年5月10日,王某将美容中心所属的医院告到了思明区法院,要求做“医疗鉴定、笔迹鉴定、护理鉴定、伤残鉴定”。而后在思明区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医院方面自愿补偿给王某75万元,并免除了她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约15万元)。
律师点评:依照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办法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及登记、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办法第20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属医疗服务,对美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条件和能力要求非常严格,我国医疗美容方兴未艾,美容医疗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重大医疗疏失时常发生,致使就医者遭受严重的身心创痛。大量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更是频频发生事故。
“美的东西并不总是漂亮的东西”、“美不应当美在天然上,而应当美在灵魂上”,希冀广大消费者认识自己、珍惜自己,理性、睿智地对待医疗美容。
三、患糖尿病吃脑白金全身红肿案
60岁的孙女士是个糖尿病患者,今年早些时候朋友送其一盒脑白金,四次服用后出现全身发痒、红肿症状,吃了抗过敏药仍不见效果,还伴有失眠症状。孙女士找到脑白金驻厦门售后服务部要求解决,该部极力推卸责任,要求孙女士到上海总部做检查。孙女士到中山医院就诊,经做过敏源检测,医生诊断为因服用“脑白金”而导致皮肤发痒。因为糖尿病患者不宜服用脑白金。孙女士其后连续半个月到医院打点滴、抹药才得以痊愈。思明区工商局12315经调查后认为:脑白金是保健品,在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明适用人群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脑白金售后服务部同意赔偿孙女士医药费、交通费1300元和退回一盒脑白金的货款。
律师点评:消费者享有知悉权(知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等内容。案例中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缺失适宜人群等内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合理询问不予答复,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对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做披露等等。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
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四、厦门市兆福婚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假酒案
2006年12月31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厦门市兆福婚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长城图形”、“GRAPE WELL”、“华夏酒庄系列”、“绿色食品标志”和“中粮长城酿造集团华夏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经查实,当事人从2006年9月开始向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和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购买标有“长城图形”、“GRAPE WELL”、“华夏酒庄系列”、“绿色食品标志”、“长城图形”和“中粮长城酿造集团华夏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的侵权葡萄酒26022瓶进行销售,已销售侵权葡萄酒544瓶,合计经营额179438元。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葡萄酒 25478瓶、罚款人民币179438元。
律师点评:婚庆公司利令智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严厉制裁。一方面,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该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另一方面,婚庆公司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如果侵权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一旦用于婚宴等场合,将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果将不堪设想。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最直接、最重要的消费品。我国高度重视食品等产品安全,一直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2007年先后公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还首次发表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以上举措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营者惟有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生存和发展壮大。
五、南海渔村食物中毒案
今年8月15日晚,在厦开会的外地一公司部分人员在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会展分店就餐,第二日中午开始,就餐员工中陆续有人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经统计,共有73人发病,是一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经我市卫生部门全力组织救治,8月17日这些患者全部治愈出院。事发当日,市卫生局即对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会展分店实施行政控制,责令其停止营业,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超范围、超能力接待,只具备接待600人的资质,却承接了1400多人的业务,无法达到相应的食物储存条件,市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在三份留样食品标本中检出“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8月27日,厦门市卫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厦门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4万,罚款25.7万元,并吊销该分店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餐饮公司显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餐饮公司提供的食品一而再地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实在是应当好好反省,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六、煤气灶爆炸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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