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寝室楼的大门提前被锁,急于去上课的初中女生李英(化名)翻越楼门时摔成重伤。因与学校未达成赔偿协议,李英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一审被判承担80%的责任后,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寝室楼门突被锁
李英是中牟县直第三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中牟县直三中)的学生。2006年6月1日5时许,她和两名同学发现,原来并没有那么早上锁的寝室楼门却早早被锁上了。她们急于上课,就决定翻越大门。同学爬过去了,李英却摔了下来,当场昏迷。一直到李英父亲得知此事并赶到学校后,李英才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转郑州、北京等医院。
现在,李英已治疗有一年半的时间,但伤未治好,左眼失明。李英称,此事经中牟县教体局调查,认为中牟县直三中有责任。但学校和李英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学校辩称无责任
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时,中牟县直三中辩称,学校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李英损害的主观过错,李英损害后果是由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她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是可以预料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李英应当承担责任。
中牟县直三中还说,事发后,学校积极对其救助,给予李英近3万元的经济帮助,已尽人道主义援助。该校同时认为,李英要求赔偿的数额过多,其要求精神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没有依据。
一审认定80%的责任
受中牟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英进行鉴定的结论为:李英左眼损伤,为七级伤残,双侧桡骨骨折为九级伤残,左眼视神经损伤……
法院审理查明,中牟县直三中寝室楼管理员在事发当日擅离职守,将楼门钥匙交给一名学生,而拿钥匙的学生未查看寝室楼内是否还有人就将楼门锁上。对此,法院认为中牟县直三中负有责任。同时,该校寝室楼门上部未完全封闭,存在不安全因素。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划分中牟县直三中承担80%的责任,判决中牟县直三中支付李英医疗费等10万余元,外加3万元精神抚慰金。
二审争论楼门作用
昨日,中牟县直三中上诉称,一审认为其校寝室楼门存在不安全因素是错误的。楼门上方是否封闭要看实际地形和必要性,楼门本来就是用来阻挡交通的,而不是用来翻越的,从学生的翻越行为看,大门已经起到了阻挡交通的安全功能。
中某县直三中还称,一审法院对其和李英责任的划分刚好颠倒了,对法律适用也存在遗漏现象。
而李英则认为,一审判决并没有问题。
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