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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2日,武汉某门窗厂与某铝型材销售处签订供货合同,订购两批次铝型材。合同约定了订购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不久,销售处就送来一批铝型材。门窗厂收货时发现,铝型材部分浸水,水分重37公斤,且包装物的重量为铝型材的14.5%,大大超过了合同约定的8%的比例。当年5月8日,双方协商后,该销售处售后服务经理出具了一份意见书,证明销售处应赔偿门窗厂的损失4500多元。 去年5月11日,门窗厂按照合同又订购了一批铝型材。这次,为避免出现上次的情况,门窗厂要求抽查包装物的比重,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铝型材未能按约定交易。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去年6月底,门窗厂将销售处告上?口区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销售处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等。 诉讼期间,门窗厂为保证其承接的工程顺利进行,申请法院对这批铝型材先予执行,并对包装物所占比重进行证据保全。法院于当年7月对这批铝型材进行了先予执行,并现场抽样勘验,发现221公斤的包装铝型材中,包装纸重量为30公斤。 对此,销售处辩称,包装纸和铝型材是一个整体,其所占比重符合国家标准,按铝价卖也是行规。销售处还指出,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包装物的比重为8%,并拿出了一份合同原件予以证明。 这样,就出现了“鸳鸯合同”:原告的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了铝型材的包装物所占比重为8%,而被告的合同书上却没有此项规定。为鉴定两份合同的真伪,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去年10月底,鉴定结果显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上除“需方签名”外,其余字迹均是同一人所写。这就表明,除门窗厂的签名外,合同上的手写内容均为销售处业务员书写,其代表的是销售处的行为。 那么,两份同样真实的合同,该采信哪一份呢?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范本由被告提供,被告方的合同签订人事后辞职,而被告又拒绝提供该签订人的联系方式,导致其不能到庭作证,且被告对笔迹鉴定并无异议,因此应采信原告出具的供货合同。为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销售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赔偿门窗厂各种损失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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