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当保险公司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赔出20万元后,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样贫困的肇事方家庭和受害方家庭都舒了一口气。
这笔37万元的赔偿款差点没着落,因为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原本拒赔了。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向司机说明免责条款,应当支付20万元的保险金。
肇事逃逸理赔遭拒
前年1月,奉化尚田镇货车司机任某像往年一样给自己的车投了2006年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任某说,在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缴纳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把一只装有保险材料的信封交给了他,自己文化不高,没研究材料里写着什么。
2006年4月27日,任某出了一场车祸,他撞了一辆摩托车,随后逃逸了。摩托车司机叶某重伤,抢救了8个多月后死亡,叶家为此欠下了17万余元的医疗费。因为这场事故,任某被判刑,同时还要赔付叶某父母37万余元。然而,任某除了一辆事故车辆一无所有,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拿出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装在信封不等于告知
“如果事情就这样发展下去,可能两个家庭都要长时间陷入贫困。”为叶家提供法律援助的董国宏律师说,他为叶家追索赔偿时,向狱中的任某了解整个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过,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向任某履行“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这意味着免责条款对任某没有约束力。董国宏建议任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征得叶某父母和任某同意后,董国宏代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去年6月,任某将奉化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保险责任,赔偿20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不赔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即使未告知投保人,也可以免赔。保险公司拿出任某的投保单称,自己在投保单上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任某也在投保单上签了字。
免责条款应当明说
经司法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任某本人的笔迹,同时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
奉化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把合同装在信封交给了任某,还在保单特别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向任某作了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任某赔付20万元。后保险公司上诉,但官司进行到一半,又主动撤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