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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东、陈云、谢贤碧均系梓潼县白云镇的个体运输户。2005年11月1日上午,赵正东让陈云帮他联系一车沙,陈云就与当时在江油市拉货的谢贤碧联系。11月2日下午,谢贤碧拉沙到白云镇后,打电话问陈云把沙倒在什么地方,陈云要他倒在还未完全交付使用的白梓公路赵家梁路段,而后又电话告诉赵正东,沙已倒在赵家梁路上,要他及时转走。赵正东当天下午在砖厂拉砖,没有及时将沙转走,沙堆当晚引出两场交通事故。 两场事故 当晚,梓潼县某单位职工冉定军驾驶摩托车行至赵家梁时,因避让沙堆措施不当翻车受伤。不久,梓潼县金龙场乡李刚驾驶的微型车也因撞上沙堆,发生交通事故。 冉定军被梓潼县医院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起诉索赔 冉定军在向施工单位瑞通公司,承揽修建赵家梁路段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谢建才索赔遭拒后,于2006年7月27日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医药、残疾等费用101506.7元。 梓潼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绵阳瑞通公司为共同被告,追加县公路局、县路政大队、个体运输户赵正东、陈云、谢贤碧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7月,梓潼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受损费用合计98405元。被告瑞通公司承担30%的金额29521.5元;第三人赵正东承担40%的金额39362元;原告自身承担30%;瑞通公司与赵正东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瑞通公司不服,认为“瑞通公司不是该路段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绵阳中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恰当,但确定赵正东与瑞通公司相互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判决维持被告瑞通公司承担29521.5元、第三人赵正东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冉定军39362元,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梓潼县法院法官就此案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醒所有人或管理人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专人看守现场等安全维护措施,以杜绝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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