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大妈搭乘别人的摩托车,由于路面不平,竟将腰椎颠成了压缩性骨折。日前,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司机赔偿于大妈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34212.54元。
2007年5月2日8时许,司机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莱山区大庄村村头时,与63岁的于大妈相遇,于大妈乘坐他的摩托车准备
到莱山区孙家滩村,在途中,由于路面不平车辆发生颠簸,于大妈的腰部受伤。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孙某驾车发生颠簸是事件发生原因。于大妈先后到烟台光华医院和烟台山医院诊治,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于大妈将司机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司机孙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确保行车及乘车人的安全,孙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孙某虽对于大妈受伤的原因及用药是否合理申请司法鉴定,但他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