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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百态

即时播报:办酒席小区内擅搭大棚 撞伤邻居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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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本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某小区的徐某因家中有喜,故找人在自家住房楼下搭了一个简易大棚办酒席。同一小区的陈女士下班回家经过大棚时,竟撞在大棚的铁管上造成了八级伤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徐某、物业公司和搭大棚的吴某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青浦区法院作出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

  为筹办家中的喜事,徐某雇佣吴某在自家楼下的小区通道搭建了一简易大棚办酒席。当天下午7点左右,陈女士骑电瓶车回家经过该大棚时撞上了一根横着的铁管上,致使其摔倒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无法工作且在与徐某协商赔偿的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遂陈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徐某、物业公司、吴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315,486.66元。

  在庭上被告徐某辩称,自己在搭建大棚时已留出2米左右的一通行通道,原告时自己骑车撞上去的,所以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而物业公司从未告知业主在小区内不允许搭建简易棚,故其应负主要责任。由于自己在客观上也有一定责任,并且在原告陈女士住院期间已经支付了人民币3.8万元,自己应负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徐某违章搭棚事先并不知情,他属于擅自搭棚,而物业公司对违章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只能劝阻、制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劝阻无效的,只能上报。当天下午,物业公司的人员已经要求其立即拆除,但他们置之不理,故只能上报给城管分队。自己已经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置,故自己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骑车过程中并未戴头盔,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徐某对这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擅自在小区公共通道上搭建大棚,妨碍了公众的安全通行,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与徐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因此吴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由徐某承担;物业公司对徐某擅自在公共通道上搭建大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造成了原告陈女士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告陈女士骑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应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陈女士经济损失171,292元人民币;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57,097.3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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