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奶奶进校园内接孙子,被飞来的足球击中倒地,摔成骨折。踢球者、学校都不愿赔偿。昨日,江岸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三方都有责,应按比例承担。 多名在现场的学生作证说,2006年12月21日下午4时40分许,当时是放学时间。73岁的尤奶奶来到江岸区竹叶山附近某小学,进入校园,在球场与花坛之间等孙子放学。恰逢6年级学生小飞(化名)在踢足球,足球穿过球门后打在尤奶奶身上,导致其倒地受伤。
其后,尤奶奶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部分骨折,住院22天花费1.05万元,学校垫了8000元,小飞家中给了3063元后,都不愿再赔。
2007年4月,尤奶奶将小飞和学校一并告上法院,索赔3.49万元。
审理中,司法鉴定尤奶奶属十级伤残。
法庭上,小飞认为自己踢球进球门没有过错;学校认为,校门口挂了“接孩子请勿进校园”的牌子,家长擅自进入,显然应自己担责。
法院认为,小飞踢球伤人,且其已年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在球场周边人多时,过猛踢球可能造成的后果,故应担主要民事责任即45%,由其父母来承担;
该小学对学生放学后,在校内进行的课外活动疏于管理,应担次责35%;
尤奶奶未经校园允许擅自进入校园,且应预见到学生踢球可能对自己造成伤害,应自担20%的损失。
法院认定尤奶奶经济损失为38560元,扣除已付的款项,判决小飞还应赔偿14289元,该小学还应承担5496元,尤奶奶自担损失7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