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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百态

导游杀人案精神病人行凶 民事赔偿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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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都市时报》报道,12月13日,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再次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辩护律师出示了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认定“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徐敏超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此前据媒体报道,4月1日,全陪导游徐敏超在丽江因与地陪导游发生冲突,挥刀砍伤20余名游客,其中一名7岁男孩被割断颈部。

  法律看点

  1.两份精神病鉴定结论“打架”,法院到底该听谁的?

  2.如果徐敏超被法院认定有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受害人还能索要民事赔偿吗?

  3.受害人的损失是由徐敏超赔偿,还是由其工作单位赔偿?

  专家解读   两个结果“打架” 法院采纳哪家

  “因为鉴定机构没有行政级别,地位平等,所以鉴定结果效力一样。”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解释说,“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是一种生理状况,是靠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鉴定出来的,所以鉴定机构没有高低之分。”

  从理论上说,哪家鉴定得准确采纳哪家的,但如何衡量是否准确呢?

  张青松律师认为,在鉴定结果“打架”的情况下,应该由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辩护律师、公诉检察官和法官的询问,详细说明自己的鉴定依据、运用的设备等等,让参加庭审的各方诉讼参与人都明白,之后大家就基本能判断出哪个鉴定结果更准确些了。

  鉴定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官采纳哪份鉴定结果作为判决案件的证据是很重要的,同时也是最客观公正的,尤其是在两份鉴定结果“打架”的情况下。

  在实践中,有时法院会再次委托第三家鉴定机构鉴定,然后从三份鉴定中作出选择。

  嫌疑人履行职务 旅行社要担责任

  许多人知道“精神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徐敏超被法院认定为患有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受害人还能要求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解释,精神病人伤人,受害人照样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本案中,徐敏超作为旅行社的员工带团出游,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他所做的一切应该由旅行社承担后果。游客既可以要求徐敏超赔偿,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途径有两个 单独起诉效果好

  叶林教授认为,被伤害的游客索赔有两种途径,第一种就是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只能将嫌疑人列为被告。

  第二种就是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将嫌疑人和旅行社共同列为被告。

  第二种途径更有获得赔偿的保障,叶林教授说,因为如果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嫌疑人承担责任,当事人事后再告旅行社就有可能不获支持。而嫌疑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不如旅行社强。

  专家提示   精神病鉴定 由谁来委托

  如果发生了民事纠纷,侵权人想证明自己有精神病,是不能直接委托鉴定机构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刑事案件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感觉犯罪嫌疑人行为举止异常,怀疑其精神有问题,也可以申请对其作精神病鉴定。就像丽江杀人案中的第一份鉴定,估计就是警方申请作的。

  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里。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 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双方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原则上还可以申请,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重新申请的次数,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准许了,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理由。

  如果一份鉴定结果在形式和内容上缺少下表中的要件,则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推翻鉴定结果。

  一份鉴定结论不能缺少五要件

  1.鉴定人签字、2.鉴定机构盖章

  3.鉴定机构具备鉴定精神病的资质

  4.鉴定人有资格5.鉴定内容准确

  法条链接

  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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