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4月25日上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宣判对被告人林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复核裁定。宣判后,被告人林生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案例正文]:4月25日上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宣判对被告人林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并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复核裁定。宣判后,被告人林生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林生与同案被告人林某川、林某弟(均已判刑)
共同预谋抢劫,三人沿街寻找抢劫目标。凌晨2时许,三人行至东山县西埔镇某公
园,遇到被害人朱某和徐某。林某弟控制住朱某,并从其身上抢走手机1部;被告
人林生和林某川则合力控制住徐某,并从徐某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50元、香烟一
包和钥匙一串。在徐某挣扎呼叫时,被告人林生拳击徐某左脸部数下,又用双脚
轮流踩踏徐某的胸部、头部数下。林某川也脚踩徐某的胸部、腹部数下。而后三
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桥出血、蛛网膜腔弥漫性出血,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200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生还伙同林某川、林某弟共同抢劫作案4起, 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约78295元;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1880元。